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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药材市场正在反垄断疣草

2022-07-20 12:21:00  坝子农业网

我国中药材市场正在反垄断

从发改委调查的情况来看,行业存在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原料药、中药材垄断有很大的关系。  “在《反垄断法》的执行中,与医药行业关系比较密切的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医药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法,但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后,企业的行为是受到严格控制的,你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市场竞争。”国家发改委价格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在近日召开的中华工商业联合会医药业商会首届质量论坛上表示。  《反垄断法》已经出台4年时间,医药企业对于如何使用市场支配地位才不违法,依然缺乏明确的判断。虽然2011年已经有企业因为垄断原料生产而遭受处罚,但仍有一些企业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违法案多为垄断原料价格  从《反垄断法》近年的实施情况看,有些医药企业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李青指出:“这几年,国家陆续对医药企业进行过一些反垄断调查,有的已经结束,有的还在调查当中。”  2011年,山东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和潍坊市华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非法控制抗高血压药复方利血平原料药供应的行为,遭到发改委的处罚。  不过,无论是相关企业,还是行业人士至今依然对此案心存疑惑。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通过签订独家代理协议获得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合法的垄断行为。  据记者了解,所谓市场支配地位,就是经营者在一个小市场里有决定产量、价格、交易条件等方面的能力。  谈到这个案件,李青指出:“有市场支配地位,依法是受到保护的,说明可以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有了市场支配地位以后,你的行为是受到严格控制的,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市场竞争。”  从发改委调查的情况来看,医药行业存在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原料药和中药材的垄断有很大的关系。  李青说:“比如原材料都在你手上控制,别人都要购买这种原材料生产某种产品,这时候你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或者要求你的下游企业瓜分市场,各自为政,大家共同谋取特别大的利益,这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  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以2011年查处的案例来看,企业违规主要是由于对《反垄断法》的规定不够了解。  李青指出:“这个案子我觉得对医药行业特别有启示意义。我国很多成品药,包括原材料都实行认证,能拿到认证的生产厂家数量非常少,有的拿到认证不具备生产条件,真正生产药的企业数量是非常少的。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说我们理所当然、天生的推定是你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对于这样的企业来说,在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交易行为就要慎之又慎。  李青强调:“大家一定要学习《反垄断法》。要知道自身在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哪些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禁止的。我觉得这对企业来讲是特别有意义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类案件对医药行业是有警示作用的。”  协会串通垄断难逃处罚  日化行业经常以协会的方式联合涨价,这样的新闻已经不再新鲜。作为行业利益的代表者,行业协会这些年来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不过,行业协会在维护行业利益的同时,不能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李青指出:“《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本身也是有要求的。《反垄断法》特别讲到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企业从事《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在一些行业,很多在企业层面不便于实施的垄断行为,已经被悄悄地转移到行业协会层面来推行。行业协会成为一个平台,把企业不符合《反垄断法》规范的行为通过这一平台实现了所谓的合法化。  对于借行业协会之名行垄断之实的行为,李青指出:“这样的做法是绝对不行的,这一点在医药行业并不突出,在别的行业是比较突出的。”  “实际上,2007年《反垄断法》最后一读的时候,国家发改委公布了一个方便面的案例,几家方便面大企业,都是方便面行业协会会长和副会长单位,就利用协会这个平台,几家开会,然后商定从什么时候开始把方便面价格上调,碗面先调,袋面后调,碗面调多少钱,袋面调多少钱,这都是企业一块商量的。商量以后,以协会名义作会议纪要下发到各单位执行。”  对于这种以行业协会名义串通价格的行为,发改委也在拿到证据之后进行了处罚。《价格法》里也有禁止企业之间相互串通的规定,但是《价格法》有一个******的问题,就是不能对行业协会进行处罚。  正是由于存在这样的案例,《反垄断法》在出台之前增加了行业协会的责任。明确规定行业协会从事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首先要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申请批准部门注销其资格。李青强调:“这对医药企业来说也不例外,行业协会不要成为大家商量价格的一个平台。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也发现了这种情况,并进行了处罚,如在包装领域,中国包装协会组织地方企业划分市场,提高价格,统一销售,哪个月限产、哪个月增加产量,我们都进行了处罚。”  《反垄断法》不仅是对我国企业行为的约束,其实从更广的范围来看,在我国企业走出国门遭遇垄断行为伤害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可以依法保护我国企业的利益。  李青指出:“《反垄断法》在域外是适用的,就是他国企业的垄断行为对我国企业有影响的,也是适用的。我们有过这样的案例,外国企业在国外合谋价格行为,对我国企业造成影响,我们就会通过大使馆通知他们接受我们的调查。因此,大家要擅于以《反垄断法》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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