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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农富农的关键一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2香豌豆

2022-09-22 00:10:19  坝子农业网

强农富农的关键一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2)

二、“农地入市”有啥门槛

半年多来,“农地入市”这个词,频频出现在各类媒体和网络中。其实,这个词是源于一些人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的一种解读。但这个提法并不准确,农地的概念很宽泛,笼统地讲“农地入市”容易给人造成误解,以为所有的农村土地都能入市了。

事实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原文是这样的:“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就是说,“农地入市”是有限定要求的,是有“门槛”的,不是什么农地都可以入市。

其一,必须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土地包括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3种,其中集体建设用地又可分为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3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俗地说就是用于非农生产经营性质的土地,也就是集体经济组织用于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土地,如村办及乡镇企业的用地。在农村土地中,只有这部分土地才有入市的资格,而耕地、宅基地等都不行。

其二,必须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建设用地具有较强的不可逆性,一旦被破坏就很难恢复原貌。为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土地都实行用途管制,我国也是如此。因而,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先买票后上车”,而不能“先上车后补票”,这张票就是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这是前提条件。换句话说,在经营性建设用地中,只有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那部分土地,才可以上市买卖。

其三,与国有土地享受同等待遇。对于符合条件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就应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而不应厚此薄彼、“看人下菜碟”。同等入市,就是二者以平等地位进入市场,这意味着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在更多的市场主体间、更宽的范围内、更广的用途中进行交易;同权同价,意味着二者具有的权能相同,都可以出让、租赁、入股、抵押等,市场价格也不应由于土地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别。

晒政策

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各地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规范有序推进这项工作。

——摘自《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由此可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既有严格的硬杠杠,也赋予它新的权能,对广大农民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近年来,广东、安徽、湖北等省已出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定,积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改革探索。当然,要把这件好事做好,真正使广大农民得利,还要做好一些基础性工作。一是贯彻落实2014年中央1号文件,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和制度建设,抓紧修订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尽快出台具体指导意见,使改革于法有据。二是完善公开交易市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纳入已有国有建设用地市场等交易平台,使其价格由“市场说了算”,充分体现应有价值。三是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兼顾好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让农民在这项改革中受益。

声音

陈锡文:土地增值收益要覆盖五大群体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认为,在土地利用性质改变后产生的巨大利益,至少要有五个群体得到分配:第一,政府要拿到一部分土地增值收益,从而提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使土地产生更高价值;第二,必须保证开发土地的企业有一定投资报酬;第三,大多数市民,因为他们要利用土地生存生活;第四,贡献土地的农民;第五,远离城市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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